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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聯委會
就警方在財富國際論壇舉行期間使用不必要武力鎮壓示威人士的聲明

 

香港人權聯委會就警方昨日(二零零一年五月八日)財富國際論壇舉行期間)使用不必要武力管制示威人士,作出以下強烈抗議及聲明:

1. 香港警方在行動中濫用武力,違反職務守則。

警方內部指引及職務守則(詳見2000年總部通令第一部第134號)(HQO NO. 134/2000 Pt.1, 62頁)列明,警務人員在市民接觸時,必須自律及克制。除非有絕對需要及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否則不得使用武力,並須優先考慮參與人士的安全。指引亦列明警方只可在因市民在作出違法行為,並已經破壞社會安寧下才可以拘捕當事人(見附件H附錄1, 102頁) 然而,當時示威者只是在運送示威行動中使用的黑色「紙棺材」,並距離會場達數百米的道路上已遭警方截停。期間有警員主動伸手入車廂內,並公然按著司機的臉及捏著其頸項。及後更以破壞公眾和平及襲警為由,拘捕只是準備示威的人士,明顯地是違反職務守則,不但過度使用武力及漠視指引中列明必須使用最低程度武力的規定,更在公民未有破壞社會安寧下進行拘捕。

2. 警方無儘力協助示威活動進行,削奪公民請願集會權利

事實上,支聯會廣播車的司機並無任何行動,警方並無充分理由即時進行截停,亦沒有充足理據作出逮捕。根據<<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規定,締約國有責任保護公民示威的權利。然而,香港警方不但沒有保障示威者,更濫用職權,傷害手無吋鐵的市民,粗暴地違反公約中列明賦予公民和平集會權利及請願自由。最諷刺的是,警方將示威區域劃定在遠離會場百呎的街上,令請願人士不能向當局反映意見,也是變相削奪公民請願集會及表達意見的權利。

3. 警方沒收示威物品理由不足,禁制了公民表達意見的方式

警方又指出據過往經驗,四五行動成員曾於示威活動中利用紙棺材襲擊警員及焚燒棺材,因此認為抬棺材屬高危行動而有需要沒收,此皆屬無謂的狡辯。聯合國早前已就有關示威權利的個案中作出裁決,表示示威者展示的物品屬於意見表達方式之一,當局不能任意沒收。(見聯合國文件:Communication No. 412/1990: Finland 10/06/94 CCPR/C/50/D/412/1990)。因此,警方無理沒收示威物品,乃嚴重削奪市民表達意見的權利,禁制公民表達意見的方式。

4. 為此,本會強烈要求香港警方尊重公民和平請願及示威權利,馬上釋放所有被拘留人士及撤銷對他們的指控。並公開向市民道歉。本會亦要求警監會主動調查今次警方的行動及手法,並且檢討有關守則是否賦予警方過大權力。

香港人權聯委會

二零零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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