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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聯委會

香港人權監察

國際司法組織香港分會


就《特區政府處理法輪功事件》的聲明

1.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保障了每一個在香港的人的結社自由、集會自由、遊行自由、示威自由(第二十七條及三十九條)、以及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和行使宗教的自由(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九條)。

2. 我們關注到近日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官員及其他有影響力人士對於香港法輪功所發出的公開聲明,無異於傳遞了一個訊息: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施加壓力,禁止法輪功在香港的活動。

3. 截至目前為止,我們看不到法輪功學員在香港的活動有任何逾越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自由的地方。

4. 一些有影響力人士批評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門外功等事件,是將矛頭直指中央政府。我們重申:和平地申怨、請願、和批評中央政府及中國共產黨,是香港一貫所有的生活模式,這些行為受到國際人權標準和包括基本法在內的香港法律的保障。以此等緣由鎮壓法輪功活,將不只是法輪功需面對的問題,而是壓制所有對中央政府持不同意見的組織或個人的第一步。

5. 試圖壓制或威脅壓制法輪功或其他組織或個人的此等活動,都將嚴重地削弱香港的自由。對於和平行使權利的不容忍是完全不適用於自由的香港,一切政府機關必須避免因為政治理由或行政方便的理由對和平行使權利加以壓制。

6. 我們強調,我們嚴重關注到這是主權移交以來,首次有中央政府的官員以他們的官方身份,公開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施壓,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他們不喜歡的組織採取行動。這是對於香港高度自治的侵犯,也是違反基本法的。我們促請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官員不要將內地壓制法輪功的政治活動延伸到香港。

7. 我們呼籲香港市民,即使不認同法輪功,也必須維謢我們的基本權利以及香港的高度自治。我們呼籲香港特別竹行政區政府重申政府對於保障結社自由、集會自由、遊行自由、示威自由、信仰自由、以及宗教自由的承擔。

8. 我們對行政長官並未承諾保障香港人的權利表示失望。我們亦對保安局局長對法輪功的歧視態度表示深切關注。

二○○一年二月四日


香港人權聯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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