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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聯委會
對《平等機會 -- 關於種族歧視的研究》諮詢文件的意見

政府日前發表了《平等機會 -- 關於種族歧視的研究》(諮詢文件),並就這份文件作出公開諮詢,表示社會各界可就制定消除種族歧視措施提交意見。政府在欠缺理據下竟大膽斷言「香港沒有種族歧視」,並再一次以「循序漸進」作藉口來拖延對種族歧視問題的正視,對此本會深表不滿。現就諮詢文件的整體和各方面評論:

一. 整體評論

1. 諮詢文件欠缺誠意,誤導公眾

縱觀整份諮詢文件的用語及態度,彷彿政府是在游說公眾否定支持立法處理歧視問題,而不是抱存公開、不偏不倚的態度去向公眾諮詢。政府在文件中開宗明義說出,「只有」透過教育及游說,才可逐漸令市民接納平等機會這概念。此外,政府又毫不違言地概述了其處理問題的態度是「無事莫生非」,多番重申立法的「不良後果」。這一切一切,都表明政府已有明確的立場,不免使人質疑政府諮詢大眾意見及對解決種族歧視問題的誠意。

2. 港府結論,理據欠奉

港府認為香港沒有種族歧視,其所持的理據充滿謬誤,是站不住腳的。雖然相對於歐美某些國家,香港可說是個單元社會,也不存在激進的種族主義活動,但這並不表示香港沒有種族歧視問題。事實上,處理歧視問題的真義,就正正是要保障被歧視的小眾。即是說,種族越趨向單一化,則越應該警剔多數族裔壓仰少數族裔的問題。另一方面,政府在教育、房屋、就業及社會福利等各方面的政策,均有歧視新移民的成份,並不如諮詢文件所說的那樣「平等」。另一方面,大眾人士及傳媒對少數族裔及新移民的低眨態度和偏見亦不容忽視,因為歧視的行為正是源於個人和集體的態度和偏見。政府豈可輕率罔下結論說香港不存在種族歧視呢?

3. 漠視聯合國建議,有違國際公約精神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二條,表明各締約國需「採取種種步驟,務求以所有適當方法,尤其包括通過立法措施,逐漸使所確認之各種權利完全實現」。事實上,多年來聯合國多次在審議香港的人權狀況時,均對港府以「循序漸進」方式處理歧視問題表示遺憾,並促令港府應制定全面的反歧視條例,從而使居於香港的人士受到更大的人權保障。對於政府對處理歧視問題一拖再拖,漠視聯合國的指令,不符國際公約的精神,本會深表遺憾和失望。

4. 正視種族歧視,從速立法

現時香港社會的種族歧視問題雖未必會轉化成種族衝突或暴力,但我們亦不可完全否定這可能性。要防止種族問題惡化,絕不應坐以待斃,而是要積極推行各項措施。我們同意應透過各種措施的互相配合,包括立法、教育和游說等去鼓勵社會人士消除歧視的行為和態度。事實上,制定反歧視法例和公眾教育並不是對立的。反之,法律具有指導意義,而反歧視法例本身就是強而有力的教育工具。

二. 個別問題評論

1. 新移民

本會認為香港政府政策非但沒有全面協助新移民這一弱勢社群,反而帶頭歧視新移民,分化社會,剝奪新移民平等發展機會,導致新移民難以脫貧及投入社會;現就教育、房屋、就業及福利方面的歧視政策分述如下:

1.1 教育政策
一直以來,不少從事新移民服務的團體都批評學校當局拒收新移民入學 的問題。校方因新移民需要時間趕上課程,而藉口拒絕他們入學。不少新移 民學童找學位時,都歷盡艱辛,有些甚至熬上一、兩年才找到學位。加上政 府認為免費教育只惠及15歲以下學童,所以拒絕為15歲以上新移民安排入 學。然而,本港學童有機會通過評核決定能否升學,但新移民卻被剝奪接受 評核升學能力的機會。可是,政府只「透過各非政府機構,提供適應及延續 課程」(2.5段),並非有效解決問題及摒除校方歧視新移民的方法。

1.2 房屋政策
現時港府規定申請公屋家庭必須超過一半家庭人口居港滿七年,方有資 格獲配公屋,導致有些家庭竟要等待18年才能獲配公屋。對於這個明顯歧 視新移民的政策,政府竟斷然「這情況並不涉及歧視因素,而是考慮到實際 的情況和需要公平分配有限的公屋資源」。事實上,根據《基本法》,這批 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孩童,既擁有永久性居民的身份,他們所享有的權利,不 應有別於其他港人。

1.3 就業、福利方面
政府缺乏一套有效的評審國內學歷制度,令新移民因學歷不被承認,難 以發展個人專長。而政府職位空缺也規定申請人是居港滿七年的永久居民, 方可以申請。另一方面,領取綜合緩助,也規定必須至少居港一年才能申請。 凡此種種,都是政策歧視新移民的事實,剝奪他們在社會發展的平等機會。

有鑑於此,我們建議政府取消居港七年方有資格獲配公屋的限制,讓新移民有公平輪候公屋的機會。此外,應設立統一制度評審國內學歷,及取消申請政府 職位的永久居民限制,令新移民有機會發揮專長,自力更生及貢獻社會。教育署亦應提供測試升學能力機會予15歲以上新移民,讓他們有機會升讀全日制官立或津貼學校,確保新移民平等教育機會。另一方面,政府應取消申請綜援一年居港限制,不應剝削他們的社會保障權利。

2. 海外家庭傭工

2.1 兩星期規定
一直以來,不少海外傭工團體及本地民間組織都批評「兩星期規定」為傭工帶來的歧視和剝削。負責審議《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報告的聯合國委員會亦對此規定表示關注。政府在諮詢文件中卻為此辯護,指這規定的目的是遏止海外傭工「跳槽」,並謂在執行時會「彈性處理,也會顧及人情味,讓真正有困難的個案可獲延期居留」。

然而,不論政府如何彈性處理這規定,事實卻告訴我們這規定使一些傭工即使受到歧視和剝削,也不敢投訴,惟恐被僱主解僱。較常見的歧視和剝削包括被僱主口頭侮辱和無禮對待、被男性僱主性騷擾、收取少於法定工資,尤其是對印尼、泰國、尼泊爾及斯里蘭卡籍的海外傭工。

2.2 紀律部隊人員的態度
雖然不少少數族裔及海外傭工團體曾表示受紀律部隊人員不禮貌對待,但政府在文件中卻加以否認,一方面稱投訴個案沒有證據顯示涉及歧視行為,但另一方面卻承認不能完全抹煞有歧視存在,顯示自相矛盾。更荒謬的是文件指出,「調查也發現華人亦曾作出類似的投訴,顯示這方面的問題,很可能與服務質素而非種族歧視有關。」(5.4段)

其實,警員、入境處人員及勞工處職員被投訴對待海外傭工的態度粗暴無禮並非罕見。而他們對華人亦持這等態度並不表示他們沒有種族歧視。現實中的確有傭工在尋求警員協助時被冷言諷剌及以非緊急個案而拖延處理,有些傭工更被警員詢問曾否任妓女,言語上受侮辱,明顯是因一些紀律部隊人員對海外傭工持歧視態度而預設她們從事妓女行業。

因此,我們建議政府取消「兩星期規定」,並立法保障海外傭工免受歧視和剝削,及為有困難的傭工提供棲身之所。另一方面,亦要透過教育使紀律部隊人員明白平等對待及禮貌對待所有人,包括不同種族人士。

3. 越南船民

越南船民問題自八十年代在香港出現,經過十多年發展,不少香港人以至政府部門都覺得對船民仁至義盡,亦為他/她們提供了不少服務;然而,因著不少船民被甄別為非難民但又不願返回越南,長期滯留香港,使人感到船民耗用香港資源,加上九七問題亦使港人受到困擾,種種因素使港人漸漸形成對船民的負面看法,甚至對越南人加以排斥,形成種族歧視。

3.1 傳媒及市民的態度
諮詢文件中指出,日常生活中經驗到的歧視,在一個充滿壓力的城市中是意料中事,意味著少數族裔人士即使受到言語上的侮辱或態度上的無禮對待並不值得「大驚小怪」,因為這是意料中事。而文件亦指出傳媒用一些貶義詞並非存心冒犯而是習慣使然,這些例子不只適用於新移民,其實對越南船民亦然。我們對於政府把歧視態度視為理所當然而不應看作真正歧視實不敢苟同。要知道任何歧視行為都源於態度,若一般人以至政府當局都不醒覺,以為態度上的歧視是無心之失或一時大意,則久而久之這種態度會被制度化,對涉及的族群是非常不公平的。

以越南船民為例,由於一般市民鮮有機會直接接觸越南船民,而傳媒的報導又集中在暴力衝突事件上,會使市民對船民持偏見態度。加上傳媒多對船民問題持偏見立場,一但事件發生,往往不能客觀報導,實有種族歧視之嫌。

當然,這些態度上的歧視難以透過立法即時糾正,但在強調教育之餘,政府實不可把歧視看作理所當然或習慣使然。

3.2 政府政策
雖然政府多年來已花費不少資源在越南船民身上,但重要的是船民是否 得到基本的權利和公正對待。然而,政府在拘留船民問題上卻令他們得到不 公平對待,明顯例子是政府在九六年五月修訂人民入境事務條例,使那些不 被越南政府接納的人士面對無限期拘留,令政府本來只可拘留等候遣返人士 的權力進一步擴大,政府這種隨意更改法例,甚至蔑視樞密院的判決實對越 南人士極不公平。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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