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出版

香港人權聯委會
成立獨立法律援助管理局的意見書

背景

1. 港府於1996年5月制訂《法律援助服務局條例》(Legal Aid Services Council Ordinance, Cap. 489),並於其後設立法律援助服務局(Legal Aid Services Council),負責監管由政府部門法律援助署(Legal Aid Department),就法律援助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見,同時研究是否應設立獨立的法律援助制度。

2. 法律援助服務局隨後委託顧問公司就設立獨立法律援助管理局的可行性及可取性作出研究,有關研究報告於1998年3月完成並提交與法律援助服務局參考。

提高法援運作獨立性的方案

3. 顧問研究報告內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就如何改善法律援助架構的獨立性提出建議方案。就改革法律援助署架構的可能性,顧問研究報告提出5項模式:

模式0:於現行架構內作出若干程序改善

模式1:增加法律援助管理局(現時稱為法律援助服務局)的權力及資源,使其可就法律援助署的員工事宜及個別申請個案內容向法律援助署署長作出指示,同時設立專業秘書處協助法律援助管理局審議法律援助署的計劃及表現

模式2:與模式1相若,但增加法律援助管理局的資源,使管理局直接聘用法律援助署署長及副署長,取代模式1建議設立的專業秘書處

模式3:設立一名為法律援助管理局的法定團體,由其直接聘用現時法律援助署的所有職員

模式4:與模式3相若,但新設立的法律援助管理局為一非法定團體,情況與「當值律師服務」(Duty Lawyer Service) 類同

4. 顧問研究報告認為上文所述建議中的模式2(增加法律援助管理局的權力及資源,使其可就法律援助署的員工事宜及個別申請個案內容向法律援助署署長作出指示,同時由管理局直接聘用法律援助署署長及副署長)為最可取方案,因該方案是最物有所值的:一方面有關建議可使法律援助架構與政府保持一定距離,可回應公眾對法律援助制度獨立性的質疑;此外,相較模式3及模式4的急劇變動,建議方案所涉成本較低,且避免法律援助署架構改動對其運作的影響。

我們的立場

5. 香港人權聯委會多年來致力爭取法律援助署完全獨立於政府運作,並設立法定的管理局負責法律援助事宜及處理法律援助申請。

6. 《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訂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人權法案》第十條亦訂明:「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眾所周知,法律援助制度乃是司法行政(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的重要組成部分,亦是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基本人權原則的重要途徑。

7. 原則上,法律援助制度的性質本身較屬於「司法行政」而非「政府行政」範疇;正如負責司法工作的「司法部」(Judiciary)完成獨立於政府行政部門一般,法律援助架構亦應該獨立於政府行政部門,以體現及確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獨立性。

8. 同時,不論是民事或刑事案件,不少法律援助申請人的對訟者乃是香港政府本身,這更令人擔心如法律援助署繼續以一政府部門方式運作而由公務員負責法律援助的審批,是否能維持制度的獨立性,確保「法律面對人人平等」原則的體現。事實上,正如法律援助服務局委托進行的顧問研究報告所指出,本港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的代表均憂慮現時法律援助署的獨立性問題,以下例子印証他們的憂慮:

• 1997年7月,當時的臨時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接受訪問時指公眾須討論是否應以公帑資助非法入境兒童進行居留權訴訟
• 1997年7月,法律援助署署長於電台訪問中指署方在考慮選擇律師給予法律意見時,會考慮有關人士的政治立場
• 法律援助署拒絕指示一名律師協助訴訟人辯論有關臨時立法會合法性問題(見HKSAR v. Ma Wai Kwan一案)
• 涉及越南船民的法律援助申請出現延遲

半改革方案並不完善

9. 對於顧問研究報告建議模式2的局部改革方案,香港人權聯委會不表贊同,並認為有關建議並不能解決法律援助署獨立性的問題。

10. 維持法律援助署絕大部分職員作為公務員的身分,只規定署長及副署長由法律援助管理局聘用的模式2建議,將會令法律援助署的運作出現嚴重問題。具體來說,由於管理局及署長不能決定法律援助署大部分員工的人事聘用及升遷(因他們仍屬公務員身分),管理局及署長很可能在大多數情況下被「架空」,完全不能發揮其應有功能。

11. 另方面,顧問研究報告指由於設立完全獨立的法律援助管理局的模式3涉及成本並非物有所值,因而不值得支持;對此,香港人權聯委會不表贊同。事實上,將法律援助署由現時政府部門改為法定機構,現有員工很可能會願意在改制下繼續任職,只要當局給與受影響員工較長的轉職期。我們認為,醫院管理局的公務員轉制模式值得考慮,而相信改制涉及財政資助並非現時政府所不能負擔。

12. 1993年7月21日立法局曾動議辯論設立獨立的法定管理局負責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工作,當時有關議案獲得包括自由黨、港同盟及匯點(民主黨前身)及民協等政團支持,反對的主要政團則只得民建聯;因此,我們相信日後涉及改革法律援助架構的撥資呈交立法會審議,獲得到的機會將會很高。

法援局的組成

13. 香港人權聯委會同時關注未來法律援助管理局的組成,因管理局的成員是否獨立且具廣泛代表性是十分重要的。

14. 香港人權聯委會反對全體管理局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產生,因這嚴重影響管理局的獨立性。因此,我們建議,法律援助管理局的成員包括:

• 2名大律師(由大律師公會推薦產生)
• 2名律師(由律師會推薦產生)
• 2名立法會議員(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 2名法律援助受助人(由相關機構推薦)
• 1名管理人員(由香港會計師公會推薦產生)
• 法律援助署署長及副署長(當然成員)

15. 至於管理局主席一職,我們建議應由管理局成員互選產生。

總結

16. 香港人權聯委會重申,只有將法律援助架構完全獨立於政府部門控制,設立具廣泛代表性的法定法律援助管理局架構,才能使法律援助的獨立法獲得全面確立。


回到前頁